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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辦法」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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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章 總則
1. 台南市社區大學 社團 輔導辦法
1-1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社團之設立登記
1-3 第三章 社團之組織
1-4 第四章 社團之活動
1-5 第五章 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1-6 第六章 社團獎勵、停權及撤銷
1-7 第七章 附則
2. 經費申請
3. 社團行政
1-3 第三章 社團之組織
社團組織辦法 ====== 第四條 社團登記制:
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以台南市社區大學社團名義對外活動。
第五條 社團成立之程序如下:
1. 凡社團需本校學員十人以上聯名發起,社員至少十人以上。 2. 檢具成立
社團申請表、章程草案、主要活動項目及計劃說明書
,送行政處報備。 3. 經完成登記程序、正式成立之社團,應於二週內召收新社員並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選舉幹部。 4. 社團輔導老師可由社團自行遴聘,亦可徵詢社區大學行政處提供協助邀聘,選定後請通知行政處,以備製發教師聘書;社團幹部選定後請通知行政處,以備製發幹部聘書。 5. 成立大會舉行後,應於二週內將
會議記錄、組織章程、年度活動計劃、經費預算表、社員、幹部名冊
送行政處備查後得展開活動。
第六條 變更之登記:
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輔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社團財名冊等如有變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
第七條 社團章程: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名稱(須冠以「台南市社區大學」)。 2. 宗旨。 3. 組織與職掌。 4. 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5.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6. 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7. 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8. 經費之運用與管理。 9. 章程之修改。 10.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社團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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