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發言摘要 ◎淨竹文教
(一)今天審查這個案子,個人認為不需要審查,環境評估法通過後,有2個大案子,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做審查,大面積農業地變更非農業地需做政策環評,環保署竟然同意政府機關延至99年12月做審查,漁業用地就是農地用地,須做政策環評,環境評估法依法有據。
(二)水資源政策環境評估法通過後,必須做政策環評。
(三)若工業港沒有設立,本案填土料源需至河川採取土石,須做採石環境影響評估。
(四)本案鋼鐵廠及石化廠影響台灣溫室氣體控制,本案建議全國能源會議通過後再審查。
(一)本案環評報告內容係
(二)本案於七股潟湖設立工業區,將形成凸堤效應,加速七股潟湖沙洲之侵蝕效應,請問賴潟湖維生的七股漁村漁民之權益如何保障與維護?政府是否要因本案而於後續編列數百億預算來築海堤?而潟湖天然資源養活沿岸數千戶漁戶,並且可以俸子俸孫,請問政府該如何補償這損失?本會堅決反對本案開發,以避免後續的國民與國土更鉅大的損失。
◎社團法人台灣溼地保護聯盟
反對濱南工業區設立,理由如下:
(一)七股沿海地帶嚴重海岸侵蝕
七股沿海地帶屬海岸侵蝕情況,沿海土地逐年縮減。曾文水庫興建後導致河口漂砂每年減少200萬至500公噸。台灣西南沿海微年平均縮退10
(二)工業區抽砂填海問題
濱南工業區欲以抽砂填海的方式,在劃設範圍外海及港區抽沙,以人工方式構築廠區基地。由於本區段之海岸侵蝕現象,沒有足夠海沙可填土造地,抽砂將造成更嚴重的侵蝕。
(三)工業區位於重要國家溼地、國家特定風景公園與保育規劃區域內
七股曾文溪口沿海地帶已規劃為「國家重要溼地」、「雲嘉南風景區」、「台江黑水溝國家公園」的劃設地點內。若在此區建立高污染的工業,違反上述國家特定風景公園與保育規劃區域成立宗旨,全世界也沒有任何國家會有如此作為。
(四)台灣沿海地下水超抽導致嚴重地層下陷,經濟部無法無天?無法可管?
地層下陷為台灣所面臨嚴重國土危機。根據統計,台灣沿海地層下陷速率越來越快,彰化大城地區民國93年下陷速率為
再加上全球暖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台灣海平面10年上升超過
一個嚴重失職的經濟部,所談的是如何踐踏國土,出賣自然資源的部會,你的位用在那裡?
(五)財團獲暴利,污染留台灣
政府開放油品市場希望以競爭方式讓大眾享有更優惠的油品價格,鼓勵煉油廠的設置。然而台朔企業在台灣沿海設置煉油廠犧牲台灣自然環境與大眾健康,產品價格卻跟中油相同,油品高漲季節卻將油品外銷海外獲利。
而六輕的興建,給當地帶來高污染,大量引進外勞,也沒有達成當初大量創造當地就業機會的承諾。況且在全球節能減碳的共識下,我們是否還需要如此高污染、高排碳的工業呢?
(六)一級保育類動物黑面琵鷺棲地面臨重大威脅
當初濱南的開發遭受到環保園體與地方人士的強力反對,在各界人士經過數年奔走陳情之下,終於為瀕臨絕種的黑面琵鷺留下一片棲息地,並且獲得國際認同。如今濱南案欲死灰復燃,工業區在緊鄰黑面琵鷺的情況下,對其影響必然將使過去十幾年投入的人力、物力、金錢等努力成果毀於一旦。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高污染工業區設置於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旁。如工業區不幸設置,將賠上國家聲譽,貽笑大方。
在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下,黑面琵鷺的族群明顯恢復(圖1),台灣也成為全球最大的黑面琵鷺度冬地。2009全球普查2041隻,台南地區出現1081隻(中華時報
參考文獻
翁義聰(1996/12)黑面琵鷺保護區劃設原則。黑面琵鷺保護區劃設原則研究會論文集)。翁義聰(2007/5)台灣西南部度冬黑面琵鷺之族群生物學研究。中興工程顧問公司(2007)彰化縣西南海埔地工業區申請編定計畫先期可行性研究。中華時報
◎台南縣縣府
問題
(一)本府答覆意見如下:
有關開發區位屬台南縣政府管河川(大寮排水)河口區範圍內,台南縣政府不同意開發,理由除原查核意見防洪功能將直接造成影響外,補充意見如下:
由於台南縣七股沿海地區屬低地平原,近年來所發生多次豪雨及暴潮,其重現期常超過20年至百年以上,多已超過現有排水系統之排水能力,又一旦海域暴潮經由排水路出口向排水系統上溯,沿海地區之積水及溢淹災情更為加劇。現大寮排水出海口因其連接七股潟湖且外海側有青山港沙洲作為屏障,有潟湖的調蓄洪水及沙洲之抵禦颱風暴潮入侵,可大為提昇該流域之防災功能。其潟湖之防災功能,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所作「沿海低地平原排水系統之暴潮與越域水流研究(2/2)」相關結論及建議指出,經淹水影響分析結果,『潟湖之蓄儲功能得以減少暴潮對感潮河口之上溯流量,並因而減少河口之洪峰流量,可知潟湖對河口之洪水具有正向的改善功能。』可資佐證。因本開發案位於台南縣大寮排水出海口,其開發行為嚴重影響該流域地區防洪防災,據此該開發區位屬限制開發區地點之申請,本府表示不同意其開發之立場。
(二)本府答覆意見如下:
有關申請單位所提大寮排水改道計畫,本府堅決反對理由補充如下:
本案改道方案申請單位填補大寮排水下游段
1.改道後之渠道多屬開發區外之土地,其土地權屬及徵收問題未解決。
2.改道後之渠道切割鄰近原有集水路,致集水分區改變,其相關連結原有集水路之因應措施未予分析說明,又其選線是否適當未予說明,改道之配置實顯粗略。
3.改道案計穿越台61線3處,現階段該路段皆已完成,穿越台61線之渠道段牴觸現有設施?又該如何因應?
4.疏洪道之設置僅考量內水之排除,未考量颱風暴潮之影響,其溢流堰規劃高程為
(三)本府答覆意見如下:
有關「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土地」之範圍,本府已於
(四)本府答覆意見如下:
有關濱南工業區每日總需水量
(五)本府答覆意見如下:
濱南工業區開發案因整體情勢環境已變更,且該開發案與本縣未來發展政策方向不符,本府堅決反對。除因鋼鐵、石化產業,僅需更新既有設備或擴廠即可因應新增需求外,且本縣七股、濱海地區擁有各種豐沛的資源,具有極長的海岸線,豐富的地形景觀及自然資源地區,未來發展定位為以發展觀光為主,目前已成立「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統籌規劃管理。該風景區將規劃為一個橫跨「濕地生態、漁鹽之鄉、國寶黑琵與台江史蹟」的濕地國家公園,未來七股地區之發展定位係以「生態環境」、「觀光旅遊」、「水上活動」為主,且範圍內有國家級之七股濕地、北門濕地,與濱南工業區之開發目的並不相容。
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刻正積極籌備劃設「台江國家公園」,並於
(六)本府答覆意見如下:
1.濱南工業區之環評審從85年送件,88年有條件通過,遲至95年才完成定稿公審查結論,從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通過到定稿歷時六年多,整個定稿期間環境影響因素已有重大改變,包括黑面琵鷺保護區,國家風景區的公告國際環保公約京都議定書對CO2的管制,開發區域排水的影響,海象潮汐,漂沙,生態環境等評估因素,都有重大的改變與影響,因此整個環評的審查就結論已無法達到環評環境保護之立法精神及目的,因此,本府認為本案對環境的影響應重新進行評估。
2.另外,本件審查應涵蓋用水計畫及工業專用港設置,依據本案之環評審查要求,海水淡化廠及工業專用港設置均須另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因此,本府也認為本案應俟海水淡化廠及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再行審查,不可分割處理
(七)本府答覆意見如下:
本府為配合台南科學園區發展,近年來之重大工業區,如樹谷園區、柳營科技工業區、永康科技工業區及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其產業發展皆朝向引進高科技、綠能、節能、環保科技且低污染產業為主產業,而濱南工業區開發案所引進煉鋼廠及石化業,為高污染、高耗能產業,且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年預訂2千萬噸,佔全國排放量8.46%,勢必違反
◎交通部觀光局
(一)交通部觀光局,基於觀光目的主管機關立場,查本「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案之土地使用計畫與「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觀光發展計畫」原則並不相符。(可供書面紙本)
(二)其餘意見仍如交通部觀光局95年10月30觀處字第0950200270號函內容所述。
◎經濟水利署書面意見
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51次審查會議,經濟部水利署不克派員參加,有關討論事項第1案審議「台南縣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暨可行性規劃報告」案,謹提供書面意見如下:
(一)、本案討論問題(二)援用法令相關事宜意見如下:
1、區域排水為水道之一種,其涉及公共安全事宜,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時亦同,尚非任何人得任意變更者。水利法亦於78條之3規範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禁止行為及許可行為,其中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即屬禁止行為,合先敘明。
2、本案大寮排水為台南縣管區域排水,台南縣政府為該排水之主管機關,其他目的事業擬改道或其他變更排水之行為,自應經台南縣政府同意,始得為之。該區排因尚未公告設施範圍,其毀損或變更排水行為縱無法認屬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3規定,惟倘其未經排水管理機關同意即行改道亦恐有涉刑法公共危險及毀損等罪責。
3、至於縣政府所援引之排水管理辦法第14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排水管理機關同意之規定,應係指於排水設施範圍內施設建造物,依水利法第78條之3第2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本案所稱區排之改道,應非屬排水管理辦法第14條所規定之情事。
(二)、本案討論問題(四)用水相關事宜意見如下:
1、本計畫用水量業依95.01.19環保署公告核減為8萬CMD。
2、本案自84年提送開發計畫至今已十餘年,時空背景均已不同,請開發單位檢討爾後計畫開發之規模及需水量後,提送用水計畫書修正本至本署審理。
◎委員(一)
(一)本案填海造地砂源因工業港無法設置,需另外從河川砂石或水庫淤泥取得,該工業港是否有辦理環評。另未來工業港確實無法設置時,砂源不足,依簡報資料所示回填土石方達9千600萬方,請申請人補充供砂量及供砂地點與完成年限。
(二)本案用水量之問題依簡報資料所示經濟部水署98年已經備查,惟依開發計畫書所示承諾只到95年,原先承諾是否有效,因供水方式是海水淡化,未來海水淡化環評若無通過,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是否有替代方案。
(三)有關本案土地競合方面,目前台南縣政府基於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觀光局產業基於政策,目前傾向不同意設置。對於本案土地是否能取得主管機關同意繼續籌設,希望申請人能提出好方法,可以獲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
(四)本案區位明顯不適宜,建議於本次會議作成不同意開發之決議。
◎委員(二)
(一)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本案區位適宜性是有疑問的。
(二)本案是否與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有相違背,請申請人補充說明。
(三)本案開發後對漁民生計產生鉅大之影響,是本案開發範圍是否位於相關漁業權區域,是否與漁業權主管機關及當地漁民團體達成共識,請申請人補充說明因應方案
(四)本人也贊成在今天會議在達成共識下作成區位不適宜決議。
◎委員(三)
(一)本案填海造地砂源取得若來自替代砂源、水資源替代方案若以海水淡化作為替代方案,應分別增列相關財務分析,因應二新增之替代方案所導致的本開發案整體財務可行性,應作必要的修正,請申請人補充說明新增財務敏感性分析。
(二)本案之一貫作業鋼廠及石化綜合廠,為因應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所採之「最佳可行技術」適用狀況,請申請人增加說明。
(三)因應國內石化業結構與區位的變化(如中油五輕廠及國光石化於彰化大城的設廠),本案應針對目前規劃之「石化下游廠區」(簡報資料第14頁)之量能適宜性,請申請人作進一步分析說明。
◎委員(四)
(一)今天申請人提出簡報資料避重就輕,沒有很正面回答,引用資料都還在引用92年資料,本案95年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問題,都沒有很正面回覆。本案問題焦點在於海埔地專編第4點必須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人簡報資料還在引用經濟部工業局及交通部觀光局92年函,包含用水部分,都還在引用。
(二)針對南部區域計畫範圍之土地事宜性及土地競合與產業發展,請經濟部表示意見。
(三)建議今天會議在達成共識下作成區位不適宜決議。
◎委員(五)
(一)很難得有機會再一次重新來討論這個案子,歷次委員會開會難得共識相當一致,過去委員會針對區位適宜性、環境限制及永續發展作成的決議或建議,本人支持。
(二)本案84年提出申請可行性開發評估案,到現在已經歷15年,過去15年對於土地利用及產業發展是否有重新評估;假如有,另對於土地利用及整合是否有真正的策略。
(三)永續發展的想法,必須維持或維護生物及生態系統完整性,基本上需推動生態棲息補償措施,請申請人必須將永續想法結合至開發計畫。
(四)請申請人根據台灣地區南部區域計畫或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有關之指導原則,補充說明本案環境補償及生態維持因應方案。
(五)本案在過去審查過程時,是否正式公文給申請人限期補正機會。